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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的物风险转移,一般以交付为分界线对吗?
【答案】:C 《合同法》第142条规定:“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首先,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,合同法规定以“交付”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,即标的物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。
上述两种立法例比较而言,第二种立法例强调以交付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,有助于督促占有人积极地保护标的物的安全。我国《民法典》也采取了交付主义,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准。
法律分析:买卖过程中标的物损失的风险的划分转移办法为,在标的物交付前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风险由出卖人承担。但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,或承运人后,则风险由买受人承担。
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,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,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,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。,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,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,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。
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的规则
1、合同已经成立;标的物已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给买受人;当事人对风险承担无其他约定;风险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。
2、标的物转移遵循什么原则遵循的原则有:(1)标的物的毁损、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。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,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;(2)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,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。
3、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,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,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。,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,自完成动产交付时,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。
4、法律分析: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,没有约定的,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,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,需要承运的,从合同成立时标的物风险转移给买受人。
不动产风险转移是交付还是登记
1、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,不仅适用于动产,而且也适用不动产。
2、动产适用交付主义,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。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、轮船、飞机等特殊动产。 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,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。注意:房屋买卖合同,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,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。
3、所有权可以不登记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自合同成立时生效;未办理物权登记的,不影响合同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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